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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批法治建设基层联系点和法治环境监督员上岗履职
法治建设基层联系点和法治环境监督员是省委依法治省办根据法治建设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在基层选定的,负责发现、收集法治领域工作意见、建议和需求,以及协助省委依法治省办推进市县法治建设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每届期限3年。选定省级法治建设基层联系点和法治环境监督员在我省尚属首次。这项举措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法治为民理念,拓宽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发现渠道,及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推动法治工作进基层,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新需求新期待的创新做法。
此次选定的第一批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共30个,其中政府部门10个,占比33.3%;企业7个,占比23.3%;律师事务所5个,占比16.7%;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学院校等其他单位8个,占比26.7%。在所有候选对象中,“两代表一委员”所在单位4个,占比13.3%。此次选定的第一批法治环境监督员30名,其中公务员6名,占比20%;律师12名,占比40%;人民调解员、企业经营者等其他从业人员12名,占比40%。在所有候选对象中,具有“两代表一委员”身份的11名,占比36.7%。省委依法治省办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选,并对不能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能适应工作职责的法治建设基层联系点和监督员予以调整。
此前,省委依法治省办于2023年3月29日印发了《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和法治环境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辽法办发〔2023〕24号),规定了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和法治环境监督员选定范围、选定程序、选定条件及工作职责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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